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725号
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114室。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林欣,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7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70元,由原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