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81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9473301B。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聪聪,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1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88元、执行费4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由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工程款,本院已依法提取,申请执行人受偿14692.21元。截至2020年7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4692.21元、诉讼费5088元、执行费42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栾聪聪。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1执10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