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76号
原告:安徽乔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青年小区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埠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显根,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晓。
被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才。
被告:左昌惠,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乔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昌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乔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乔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迪
书 记 员 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