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财保6号
申请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1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星伦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鼎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牟俊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星伦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星伦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9709.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申请人扬州星伦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保全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经向申请人释明,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