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房县岩屋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5民初214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绪,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办退费。
被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才。
被告:湖北房县岩屋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野人谷镇杜川村
法定代表人:陈靖驰。
原告***与被告杭州浙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房县岩屋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