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81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沂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J1G66F。
法定代表人:胡尊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办公楼办**码:91340100050187563N。
法定代表人:胡少峰,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明门世家小区**楼**340500MA2TW7R53C。
法定代表人:戴礼妹,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