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与东方至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7230号
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晴,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少峰。
被告: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礼妹。
被告:河南达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松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万朝,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涛。
被告:东方至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群。
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达卓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东方至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