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6民初8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楼办17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少峰。
被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2月8日,本院应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陈树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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