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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A座11楼1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53654278E。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
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渡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52690441P。
法定代表人:梁耀。
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5719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47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执行费37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17处不动产,由于该财产涉及刑事案件,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5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绿尚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涉及到刑事案件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柴樟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章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