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曾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