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7225076.66元(含申请执行费63209.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