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60号判决书,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7516.03元(包括执行费52419.0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迭后立即生效。
执行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