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长民初字第060号******
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公路段屈家庄道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诉称:原告自2003年起,在被告处承包道路建设工程,截止2007年被告累计欠款及利息共计5000000.26元。原告就此债权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路桥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但双方于2007年2月2日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2000000元已归还原告,只剩余利息未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主*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宏宝德物资公司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660000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2、***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189890.80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3、程爱国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75073.7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4、史璠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57925.64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5、**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2180000.26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6、***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46248.15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7、向金秀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163931.26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8、***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178421.42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9、***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236997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10、宝盛基业物资公司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370315.28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11、***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186600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12、**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借款200万元的利息40万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13、**将太行路桥公司欠其254596.75元转让给宏森公司的债权转让一份。******
以上13笔债权转让欠款及利息共计5000000.26元。******
被告太行路桥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对借款200万元中的利息40万元原告计算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太行路桥公司财务应付帐款明细表,证明太行路桥公司应付***欠款189890.80元;应付***(其本人已死亡,该笔债权为其妻向金秀所转)欠款99396元、64535.26元;应付**欠款218906.07元,其中己支付5万元,剩余欠款168906.07元;应付宏宝德公司欠款95211.85元;应付程爱国欠款75073.70元;应付史璠欠款57925.64元;应付**欠款628621.57元、532895.57元、31788元;应付宝盛基业物资公司欠款370315.28元;应付***欠款46248.15元;应付***欠款178421.42元;应付***工人工费欠款224539.50元;应付***欠款62457.50元。其中己支付5万元,剩余欠款12457.50元;应付***欠款180790.64元。以上证据共计欠款2957016.95元。******
经庭审质证双方均认可以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太行路桥公司从2004年起,欠***工程款189890.80元;欠***人工费99396元、工费64535.26元;欠*****218906.07元,其中己支付5万元,剩余欠款168906.07元;欠长治市宏宝德物资有限公司水泥款95211.85元;欠程爱国工程款75073.70元;欠史璠报销单据款57925.64元;欠**工程款628621.57元、532895.57元、31788元;欠山西宝盛基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370315.28元;欠***工费46248.15元;欠***工费178421.42元;欠***工人工费224539.50元;欠***工程款62457.50元,其中己支付5万元,剩余欠款12457.50元;欠***工费180790.64元。以上共计欠款2957016.95元。以上13笔债权已由债权人全部转让给原告宏森公司。******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2000000元被告已归还原告,只剩余利息未归还。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0万元。******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太行路桥公司欠长治市宏宝德物资有限公司、***等13债权人的承包道路建设工程款共计2957016.95元的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已由债权人全部转让给原告宏森公司,现债务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欠款2957016.95元的证据认可,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行路桥公司理应偿还欠原告宏森公司承包道路建设工程款2957016.95元。另原告宏森公司要求被告太行路桥公司支付200万元借款利息40万元的诉求,本院认为,此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已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不予保障,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较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2957016.95元;******
二、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0000元借款的6个月利息(从2007年2月2日起至2007年8月1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承担28080元,原告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8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瑞******
代理审判员闫明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