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7516.03元(含申请执行费52419.0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