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6执17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309国道南桥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付爱香,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辛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东关街建材厂潞赛达小区。
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5050092012010248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2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宪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