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6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309国道南桥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辛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东关街建材厂潞赛达小区6。
关于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4630000167577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4630000167577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2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