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6执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309国道南桥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辛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东关街建材厂潞赛达小区。
长治市宏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26.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