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02执异1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北渔泽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科,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城区角沿新华小区7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龙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连尧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