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923578P。
法定代表人:丁妮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151。
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399531750G。
法定代表人:陈广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其,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8)湘128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38148.6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390193.4元、申请执行费798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2020年1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其的银行存款3281892元,洪江市公安局认为被本院冻结并扣划的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存款3281892元系**其的犯罪非法所得,向本院送达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将该款冻结;
2、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洪江市黔城镇严家团的办公楼、3#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3、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其银行、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20年2月27对被执行人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肖云峰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反映本院消极执行、拖延发放执行款。2020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信访人肖云峰向本院提交书面息访承诺书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待**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