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82民初6322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野,经理。
被告:***,48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