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前郭县。
原告:***,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长春中日联医院东侧长春市政六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经理。
**、***与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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