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4执336号
***、吉林省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吉0194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向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4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