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拓路桥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华***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4执保4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保全人吉林省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608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保全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亢 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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