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4209号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如意城4-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3365B。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与本院的(2021)鲁0102民初12408号案件均基于原、被告不服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856号仲裁决定书,本院经审查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102民初124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