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如意城4-2-2501。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张兰镇东风村。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7138.00元(其中工程款640000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8255,执行费8883元)及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