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发启与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士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196号
原告:高发启,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于集村。
法定代表人:孙纪龙,经理。
被告:段士营,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发启与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士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发启撤回对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士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高发启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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