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668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卓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