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3309号
原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聊城市东昌府区昌农科技专业合作社借款20万元。同年7月31日,被告***因无力支付岳士中人工费,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上述借款。2016年10月28日,原被告通过对账确认尚欠原告30万元未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2015年5月23日的证明中显示“因***、***项目部在卓亚香格里小镇和菜屯社区工程施工中资金周转困难,齐鑫公司先后贷款给该项目部共计¥400000(肆拾万元整),……”虽然该证明中有被告的签字,但该贷款系原告向其公司内部的项目部发放的,系其内部管理行为,应由原告公司内部进行处理,因此双方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市齐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焱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