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4065号
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曾淑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