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1民初4273号
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曾淑萍,董事长。
被告: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凯,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龙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以原、被告进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遵化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兆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栾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