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已死亡),男,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蔺 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