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经济开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