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30民初4425号
原告: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4D488N,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17-2(2-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589948373D,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磐石经开总部大厦三层308室。
委托诉讼代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24年8月8日,原告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沈阳格瑞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