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3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津保路北侧万达公司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茂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大城县廊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桐罡,该站站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涉案耕地的合法使用人,被上诉人无合法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道路,抢占耕地,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排除妨害。本案诉争地块并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属于政府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查处程序不能阻止本案民事案件的推进,这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查处答复进一步说明了被上诉人抢占上诉人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完全符合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耕地上修建道路的行为,腾出土地并交还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671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大城县自然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经六路”项目的违法征地行为。根据大城县自然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书面答复表明,大城县自然和规划局对该案正在立案查处中,该案项目正在补办相关手续。故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在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建道路属于政府行为,涉及行政规划、征收、审批等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