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4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然,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津保路北侧万达公司地段。

法定代表人:刘茂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廊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桐罡,该站站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系涉案耕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无合法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道路,强占农民耕地,属于违法行为,应排除妨害;本案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符合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应排除妨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本案诉争地块并没有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属于原审判决所述属于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查处程序不能阻止本案民事案件的推进,这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查处答复进一步说明了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土地的行为。

***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耕地上修建道路的行为,腾出土地并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大城县自然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经六路”项目的违法征地行为。根据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书面答复表明,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正在立案查处中,该案项目正在补办相关手续。故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在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涉案地上农作物已被铲除且道路修完;根据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书面答复表明,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正在立案查处中,涉案项目正在补办相关手续,涉案项目最终结果并不确定。故***的本次起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荣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