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与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民初34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然,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99204487F。

法定代表人:刘茂正,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菲,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254019959181。

法定代表人:李桐罡,该站站长。

住所地: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誉,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廊坊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耕地上修建道路的行为,腾出土地并交还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大城县村民,耕地位于大城县,被告因“经六路”项目强制占用原告耕地0.24亩(长16米,宽9.9米),并破坏原告耕地上的农作物。2019年9月16日,原告向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经六路”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2019年9月20日该局答复:经查,2019年5月28日,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舒镇政府在张贴《征地告知书》。后因民对征地存在异议,该地块征收工作已暂停,因此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被告无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建设道路,抢占农民耕地,经六路项目未办理征地批文及申请材料、一书两证,而应该土地上的农作物已经被违法铲除且道路已经修完,给原告造成损失36000元。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的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大城县自然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经六路”项目的违法征地行为。根据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书面答复表明,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正在立案查处中,该案项目正在补办相关手续。故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在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占海

审判员  马方伟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