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民申4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李桐罡,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来光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江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河间市。
再审申请人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大城公路站)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城公路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采用回避的态度,仅以已有生效判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受到第三人伤害,依法应起诉第三人,其雇主马国庆、孙广才承担连带责任,与申请人无关;原审遗漏了其雇主马国庆、孙广才参加诉讼;原审判决所重复的医疗损失应当扣减。故提出再审申请,请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受到第三人伤害应起诉第三人及本案遗漏当事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获得赔偿医疗损失16.2万元应当扣减,但案外人对被申请人赔偿时并未说明具体赔偿的项目和各项目的具体数额,故原审认定不能确定重复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大城公路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大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窦淑霞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代理审判员  堵中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