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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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63316631Q。
法定代表人:张晟康。
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孝义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50975。
法定代表人:郑贤庆。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726执7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浙07民终51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执行款150697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系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7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