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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9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女,199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孝义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HRT6B04。
法定代表人:郑***。
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孝义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50975。
法定代表人:郑贤庆。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浙江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726执9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关法律依据(2021)浙0726民初4842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浙江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26执9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郑慈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