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恢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63316631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孝义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9509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726执恢10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民终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标的150697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走访,现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6万余元已冻结但未扣划,经我院目前调查,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有部分款项已经已收取,但具体材料尚未调查清楚,因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的拒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恢1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