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孝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审被告:郑***,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审被告:浙江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孝义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郑***。 上诉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浙江耕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浦江义门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