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013号
原告: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元山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赵世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草苑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盐场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草苑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浙兰州新区鑫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亮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