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甘肃芳草苑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盐场路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生军。
原告***与被告***、甘肃芳草苑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婷
书 记 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