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319号
申请人: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24栋B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
被申请人:河北众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传贞。
申请人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众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众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87143.6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众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687143.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