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河北国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3号副44号。
法定代表人:田光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从政,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邦泰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满城经济开发区建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郎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国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邦泰氨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北国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景观工程合同款项16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2981元(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共计22198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共计30783元,以上共计11306.24元);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景观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6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位于保定市满城经济开发区的景观工程施工服务,但被告截至今日仅支付了490000元合同价款,仍旧拖欠原告160000元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邦泰氨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景观工程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解决,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地点为保定市满城经济开发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