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9510号之一
原告: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2-1丙号。
法定代表人:阳彦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都。
原告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