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9539号
申请人: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2-1丙号。
法定代表人:阳彦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重庆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17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并由申请人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213170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2131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17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