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3564号之五
原告: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浦田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徐泽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张文东,男,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王正海,男,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戴超,男,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戴志荣,男,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女,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夏杰,男,XXX,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街道园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都。
原告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东、王正海、戴超、戴志荣、***、夏杰、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志荣、***、夏杰、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荣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志荣、***、夏杰、江苏永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余春
审 判 员  梁晓婷
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