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0元,减半收取45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孙琳丽

审 判 员 钱丽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明喆

书 记 员 李云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