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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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0元,减半收取45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孙琳丽
审 判 员 钱丽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明喆
书 记 员 李云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