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府佑街公园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红山嘴村。
法定代表人:任会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
-2-
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4.00元,减半收取6732.00元,由上诉人**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炯